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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老鼠仓”!

发布时间:2024/12/19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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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又有“老鼠仓”曝光,当事人被处罚款10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建蔷 天心

又有“老鼠仓”曝光!

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在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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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恒存在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在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1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职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负责某基金投资指令下达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等未公开信息。

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张某”招商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使用。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王宇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听证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12月13日的听证会上,王宇恒提出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拾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其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

其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王宇恒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

第一,王宇恒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交易的行为。二人长期保持频繁交流,关系密切。王宇恒知悉基金关于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其在对有关股票进行分析、推荐时利用了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了明示、暗示张某交易有关股票的行为。

第二,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案量罚并无不当。本案处罚已充分考虑王宇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存在过重情况。

因此,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王宇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制作:舰长??

编辑:闫晶滢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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